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飲料酒標簽中對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的要求
(1)應清晰地標示預包裝飲料酒的包裝(灌裝)日期和保質(zhì)期,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。如日期標示采用“見包裝物某部位”的方式,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。 ?。?)日期的標示應按年、月、日順序;年代號一般應標示4位數(shù);難以標示4位數(shù)字的小包裝酒,可以標示后2位數(shù)字。 示例1: 包裝(灌裝)日期:2004年1月15日灌裝的酒,可以標示為 “2004 01 15”(年月日用間隔字符分開); 或“20040115”(年月日不用連字符分隔); 或2004-01-15(年月日用連字符分隔); 或“2004年1月15日”。 示例2: 保質(zhì)期:可以標示為 “2004年7月15日之前飲用最佳”; 或“保質(zhì)期至2004-01-15”; 或“保質(zhì)期6個月(或180天)”。 ?。?)如果飲料酒的保質(zhì)期(或保存期)與貯藏條件有關,應標示飲料酒的特定貯藏條件,具體按相關產(chǎn)品標準執(zhí)行。